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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保证金安全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组织的物业出租交易活动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置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的交易业务中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和本公司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本公司交易制度和交易约定,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在正式披露项目信息时,同步在信息公告中约定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时限、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处置方法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相关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对信息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信息公告内容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少于出租标的首年三个月的月租金(挂牌价格)数额。如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委托方可以要求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

本细则所称的诚意金是指意向方为表达参与交易的诚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九条  意向方交纳的诚意金在其资格审核通过后,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部分可自动转为项目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的处置方式有特殊约定的,由委托方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并由我司在信息公告中公布。

第十一条  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的行为,视为其对项目交易现状、交易条件、交易价格等信息的认可,以及遵守本公司交易制度、参加本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承诺。

第十二条   意向方应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意向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意向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足额划付到本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意向方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转入本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招租交易项目的项目名称和款项用途”(参照格式:XXX路XXX街XXX号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意向方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并签署完成《成交确认书》后,我司将在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交易服务费,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在收到出租方提交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资料后不计息地退还成交方。如委托方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余额汇入委托方账户的,须在招租信息公告中予以明确。

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承租方应付交易服务费部分,由成交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十六条  本公司原则上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不计利息地原路径退回:

(一)意向方未被确定为成交方,且未出现违反信息公告中交易保证金处置要求及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本公司在确定成交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径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二)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由本公司于该意向方签署知悉确认手续且异议申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三)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确需退出交易程序(项目信息公告及相关保证金处置方式中明确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不允许申请退出交易程序的除外),书面申请表示放弃参与交易,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与导致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方可向本公司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本公司收到意向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径退回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

第十八条  当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按照信息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本公司交易规程、交易须知以及本细则等交易制度的规定,没收意向方、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用于偿付意向方、成交方应承担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意向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施其他非法行为,造成委托方或本公司损失的;

(二)意向方为获取委托方或交易标的的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四)对委托方、本公司、其他意向方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交易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与委托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七)成交方无故放弃受让的;

(八)意向方、成交方出现信息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九)意向方、成交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交易各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应没收交易保证金情形的,本公司可以要求意向方、成交方予以纠正。经本公司通知拒不改正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公司及委托方所有,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该意向方、成交方处理结果。由此导致的交易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该意向方、成交方补足。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本公司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如涉及司法诉讼的情况,过错方需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利益受损方的律师费用。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可视项目情况向委托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内容参照第十八条意向方、成交方行为责任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可由本公司组织交易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事人依据约定通过广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体对交易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本公司依据本细则、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或组织交易主体协调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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